中宏網江蘇3月12日電(通訊員 王國豐 記者 張瑜英)近年來,隨著維權意識的逐漸提高,物業與業主之間關于公共收益的糾紛屢見不鮮。今年起施行的《民法典》規定共有區域使用等決定權歸小區業主所有,“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,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,屬于業主共有”。3月12日,江蘇省消保委發布《江蘇省小區公共收益調查報告》。2021年9月-12月,江蘇消保委委托第三方公司開展調查。本次線上調查對象有效樣本12,302份;深度訪談有效樣本19人;體驗式調查有效樣本131個。調查發現,不到兩成公共收益用于業主分紅,在調查的131家物業中,僅有6家物業滿足了查看公共收益賬目的需求。
物業決定公共收益使用 年收入10-30萬小區最多
調查發現,共有區域主要的經營項目及公共收益來源是“公共道路停車泊位的停車費、管理費”和“電梯、樓頂、外立面廣告位的廣告費”,占比分別為61.4%和54%。
圖 小區共有區域的經營項目情況(多選)
通過深訪了解到,小區大部分經營項目的收費標準是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,但廣告價格有差異,如電梯廣告,每部電梯年收費從1000元-30000元不等。圖 體驗調查小區每部電梯廣告年收費標準(N=63)
據《物業管理條例》第五十四條:利用物業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,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、業主大會、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,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。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,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。但體驗式調查結果顯示,小區共有區域經營項目的決定權和收費標準的決策方主要是物業。由物業決定小區經營項目、收費標準和公共收益使用的占比分別為59.5%、61.8%和57.3%;其次,由業委會決定小區經營項目、收費標準和公共收益使用的占比分別為22.1%、16%和23.7%。業主的權益未得到充分保障。圖 受訪者所在小區共有區域使用、收費標準和公共收益使用的決定方式(單選)
線上調查發現,小區年公共收益總額在10-30萬(不含30萬)的占比最高,為33.7%;年公共收益總額在50萬及以上的小區占比相對較小,為9.8%;年公共收益在100萬及以上的小區僅占了3.1%;除此之外,有近兩成的受訪者(17.9%)對所在小區每年的公共收益總額是多少并不清楚。圖 受訪者所在小區每年公共收益大致金額
不到兩成公共收益用于分紅 超六成受訪者認為不合理圖 小區公共收益資金用途(多選)
對小區公共收益使用合理性的線上調查發現,認為公共收益使用不合理的受訪者占比達到了61.1%,原因是“使用金額與公共賬戶余額對不上”“物業公開的維修費用明顯高于市價”“物業總是先使用再通知業主的不合理使用”“公共收益去向不明,物業不公開賬目”等。圖 受訪者對小區公共收益使用合理性的態度(多選)
公共收益一年一次公布 極少業主能查看賬目服務熱線 0371-60673001 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9號新芒果大廈30層